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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企業的經營發展,不少公司會有地址搬遷的需求,辦公地點的改變,一定程度上會引起內部員工的動蕩,從而影響正常的業務開展,那作為HR,如何在搬遷環節,幫助企業穩定員工,避免各種勞動風險的發生呢?
不管是公司的被動搬遷,還是主動搬遷,公司作出的搬遷決定,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,只要公司層面進行決策就可以了,無需征得所有員工的同意。
公司決定搬遷之后,要求員工隨遷,員工拒絕去新辦公場所上班,是否可以以勞動合同變更為由,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補償呢?
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:公司搬遷,是勞動合同的履行范疇,還是勞動合同事項的重大變更范疇?
1、勞動合同履行范疇
①本市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搬遷;
②本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搬遷,未造成嚴重影響的;
③本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搬遷,造成一定的影響,企業采取彌補措施消除或降低影響的;
④跨市行政區域的搬遷,但不屬于工作地點的變更。
公司搬遷,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,員工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即員工應到新辦公場所上班,如果員工拒絕到新辦公場所上班的,就構成了曠工,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予以處理。
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鑒于原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,這種情況下,不認定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,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,不予支持。
2、勞動合同事項重大變更范疇
①跨市行政區域的搬遷;
②本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搬遷,造成嚴重的影響。
公司搬遷,屬于勞動合同事項的重大變更范疇的,公司要求員工隨遷的,員工有拒絕的權利,員工同意的,則雙方變更原勞動合同,繼續履行。員工拒絕的,則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員工到新辦公場所上班。
此種情形下,雙方對變更勞動合同事項(工作地點)未達成一致意見,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(三)項的規定,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。當然,如果是三期女職工的,則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。
東寶人才研究院認為,企業搬遷,不僅要考慮搬遷后的風險防控,搬遷前與搬遷過程中的不斷改善,也是需要HR格外重視的。
1、搬遷前:提前溝通、全面考慮
在公司做出搬遷決定時,HR就要開始有所行動了,提供搬遷地址的基礎信息,提前讓部門負責人與員工溝通搬遷地址的需求,并搜集好員工意見,選址上除了企業經營發展需要,一定程度上也要參考員工的意見,盡量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。
同時,對于搬遷可能導致的人員流失,也要提前做好招聘規劃和人員儲備。
2、搬遷中:及時跟進、加強關心
對于一些在去留意向不明確的員工,HR要做好及時的跟進與實時的溝通,對于實在不能跟隨公司搬遷的,要溝通好工作交接事宜,與他們明確完成了工作交接才能離開,防止不辭而別帶來的管理風險與經營損失。
3、搬遷后:適應跟進、快速引進
搬遷后,HR要及時跟進員工的適應情況,要特別注意跟進員工的心理,了解員工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了哪些問題,對此反應如何。有的員工可能會不適應,但也不會主動提出來,當他覺得承受不住時,便會選擇離職,HR要盡可能跟進、了解、疏導,避免此類情況的頻繁發生。
對于HR來說,公司搬遷的整體流程并不復雜,但在實操過程中,對于員工的關心與跟進,還需要全盤考慮與提前應對,公司要搬辦公室、要到某個新地點,雖然不是HR能夠左右和決定的事情,但能否提前做好各項情況的解決方案,也是HR業務能力的重大體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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